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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案法律见解歧异 最高法院大法庭3/2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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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记者谢幸恩台北17日电)前立委林益世被控收受6300万元,更一审判刑4年10月,案经承审庭将法律问题提案大法庭审理,最高法院原本订22日宣示裁定,今天改期延至3月2日宣判。

大法庭将针对2大法律问题来统一法律见解。一是民代受托于议场外,对行政机关或公营事业承办人员关说、请托或施压,是否属民代职务上行为,得否援引一般公务员所谓实质影响力说来作为认定标准。

其次,民代违反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禁止假借职权图利规定,是否该当贪污治罪条例的非主管或监督事务图利罪,其中所称违背法令的构成要件。

针对法律争点1,大法庭去年12月召开言词辩论庭,除检辩双方外,也另委请4名学者提供法律意见,仅阳明交通大学教授林志洁认为应采实质影响力。至于法律争点2,多数学者与林益世的辩护律师认为,不应当是图利罪中违背法令的一环;而检方认为,民代违反利冲法是滥用职位,该当图利罪。

全案起于林益世被控立委任内协助地勇公司争取中钢与其子公司的废炉渣契约,收受地勇负责人陈启祥新台币、美元,总额约新台币6300万元;又在行政院秘书长任内向陈启祥索贿8300万元未遂,另有1580万元财产来源不明。

案经法院审理,林益世因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刑2年定谳;被控索贿8300万元、洗钱部分均无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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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被控收受地勇公司贿款6300万元部分,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认为,林益世非违背立委职务行为,而是犯公务员假借职务权力机会恐吓得利罪,判刑4年10月。检察官不服提上诉,案件由最高法院审理中。

历审对于林益世协助处理民营企业合约,是否构成职务上行为的见解不同,因此最高法院承审庭认有统一法律见解必要,去年6月间提案大法庭审理。(编辑:孙承武)11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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